一隻金毛尋回犬幼犬被人棄在旺角後巷的垃圾桶內,事件由清潔工人揭發,涉案的二十八歲女子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在十月二十八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因辯方表示無法與被告溝通,裁判官下令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一日再訊。本文整理案件時序、控罪內容與罰則,並解釋「適合答辯」這道程序,以及市民發現被棄動物時應該怎樣做。
案件時序:由後巷垃圾桶到裁判法院
- 二○二六年五月九日:控罪指被告在旺角黑布街一百零四號利豐大廈後巷,殘酷地惡待一隻幼犬,導致該幼犬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 五月:清潔工人在同一條後巷的垃圾桶內,發現一隻被遺棄的金毛尋回犬幼犬,事件因而揭發。
- 其後:一名女子被捕,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
- 十月二十八日: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表示已準備好答辯。
- 十一月十一日:案件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等候兩份精神科報告。
東網報道未有交代幼犬的詳細傷勢及現時去向。在法庭未審理控罪之前,外界不宜就被告的動機下定論。
控罪內容與最高刑罰
被告陳凱晴,二十八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控罪指她於今年五月九日,在旺角黑布街一百零四號利豐大廈後巷,殘酷地惡待一隻幼犬,導致該幼犬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控罪來自《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第3條。條文的重點不只是「有沒有打」,而是「有沒有人為造成的痛苦」: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若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都可能構成罪行,棄置、長期困籠、斷水斷糧亦然。
- 最高罰款二十萬元
- 最高監禁三年
修例方向仍待立法程序落實,現階段案件仍依現行條文處理,政策背景可參考站內施政報告2026動物福利修例全解析。
為何未答辯先索取精神科報告
今次提堂最特別的地方,是控方已準備好答辯,但辯方表示無法與被告溝通,未能索取指示,因此申請押後,以索取報告檢視被告是否適合答辯。裁判官接納申請,下令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適合答辯」不是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而是一道更前的門檻:被告是否有能力參與自己的審訊。一般而言,法庭會考慮被告能否明白控罪的性質、能否明白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能否向律師提供指示,以及能否理解審訊期間的證供。若任何一項出現明顯困難,法庭便可能先處理「是否適合答辯」。
三種可能的走向
- 適合答辯:程序回到正常軌道,被告可就控罪認罪或不認罪,案件再排期審訊。
- 不適合答辯:法庭可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處理,例如作出入院令、監護令或監管令,而不是一般意義的判刑。
- 資料未足:若報告未能即時得出結論,法庭會再度押後,並可能索取進一步評估。
換句話說,十一月十一日再訊時,法庭未必會處理被告有罪與否,可能只是收到報告後決定下一步程序。讀者宜分清楚「還押」、「不適合答辯」與「罪名成立」是三個不同概念。
還押小欖代表什麼
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是懲教署轄下的精神科設施,位於屯門,收容需要精神科觀察或治療的還押及定罪人士。被告在候審期間被送交該處,屬羈押安排,不是刑罰,也不等於已認定她精神失常。這類安排通常意味案件會以較慢的節奏推進。
棄養與虐畜的法律界線
香港法例沒有獨立的「棄養罪」。實務上,棄養個案通常以第169章第3條處理,但控方須證明動物因被棄置而受到不必要的痛苦,門檻不低。站內棄養寵物六年零檢控一文整理過往數據,說明舉證困難正是檢控數字偏低的主因。
界線在於「有沒有人照顧」與「有沒有人造成痛苦」。把動物交予朋友、機構或獸醫,即使不再飼養,一般不會構成虐畜;相反,把動物密封在袋中、丟進垃圾桶或高處擲下,就同時涉及遺棄與造成痛苦。同類案件可參考大埔七貓遭遺棄全亡及深水埗倉鼠遭遺棄。
發現被棄動物時的五個步驟
在街上遇到被棄動物,出於好意立即抱走,反而可能增加風險。以下五步較穩妥:
- 先觀察環境:確認母犬母貓是否在附近,幼犬幼貓有時只是暫時被留在原地。
- 注意自身安全:受傷或受驚的動物可能咬人,不要強行抱起,可用紙箱或毛巾圍住。
- 保暖但不要餵食:幼犬幼貓體溫容易流失,可用毛巾包裹;不要餵牛奶或人食,以免引起腸胃問題。
- 記錄時間地點:拍照記錄發現位置與情況,日後報警或交給機構時都用得着。
- 盡快求助:可致電九九九報警、經一八二三通知漁護署,或聯絡愛護動物協會的拯救熱線。
若動物明顯受傷,應直接送往有急症的獸醫診所,並保留單據;收費水平可參考站內香港寵物醫療收費2026。不想即時收養的話,可交由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或動物福利機構處理,牠們會先檢查健康、掃描晶片,再安排領養。領養流程見香港領養貓狗完整指南。
近期同類案件的處理差異
近月虐畜案件走向各異。石硤尾公園毒貓案的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押後至明年一月;洪水橋菜檔店貓吸濃煙案及元朗貓狗場虐畜案則涉及畜養環境與管理責任。今次案件未進入答辯,屬另一種程序路徑,並不代表罪行較輕或較重。
結語
一隻幼犬被丟進垃圾桶,最終交到法庭處理,中間經歷了發現、報案、調查、檢控與提堂多個環節。案件下次再訊是十一月十一日,屆時法庭會根據兩份精神科報告決定程序方向。對飼主而言,最實際的提醒是:無力飼養時應及早尋求機構協助,而不是把動物放在無人看見的角落;對市民而言,遇到被棄動物時,冷靜觀察、記錄與通報,比一時衝動抱回家更能保障牠的安全。
資料來源
- on.cc 東網:〈幼犬被遺棄垃圾桶 28歲女涉虐畜 還押小欖待取精神科報告〉(2026-10-28)
-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第3條
-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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