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狗咬人事件後,為何「棄養」突然成為關鍵詞
2026年8月,打鼓嶺一間寵物酒店的33歲女負責人在狗舍內被一隻大型混種犬襲擊致死;不足一個月,9月20日凌晨,一名27歲女子在元朗壆圍南路騎單車回家途中,懷疑被三隻狗追咬,送院後不治。一個月內兩宗經警方確認的狗隻襲擊致死個案,令公眾關注點由「狗從哪裡來」,轉向「誰把牠們留下」。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流浪狗問題的根源在於棄養,當局正研究修訂法例以提高棄養罰則,目標年底前向立法會交代建議。然而,一個更值得留意的數字隨之曝光:過去6年,漁護署從未就「棄養動物」提出過任何檢控。
一、6年零檢控:法例存在,執法空白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2條,「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條文一直有效,但漁護署回覆傳媒查詢時確認,2023年至2025年間未曾就相關條文提出任何檢控;翻查資料,2020年至2022年同樣零檢控。合共6年,全部交出白卷。
同一份回覆亦披露,同期針對犬隻襲擊人或動物的檢控數字並不低:2023年258宗、2024年215宗、2025年206宗,3年累計679宗。被捕捉的犬隻中,2023年至2025年分別有372隻、436隻、375隻被人道處理,3年累計1,183隻,數字未區分犬隻本身是否已有主人。
換句話說,制度並非沒有工具,只是工具集中用於「咬人之後」,而沒有用於「棄養之前」。
二、舉證門檻有多高?議員與官方各有說法
漁護署承認,要蒐集足夠證據以符合棄養罪的法律門檻相當困難。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凱欣指出,主因是當局難以證明狗主是在「無合理解釋」下棄養:鄉郊狗主可以辯稱只是放養犬隻,有意棄養的人則可聲稱狗隻自行咬斷繩索走失。她建議當局加強運用閉路電視等科技執法,並加強宣傳教育,同時認為加重罰則有助提高阻嚇力。
議員范凱傑則認為並非所有個案都無法檢控。他引用條文指出,動物被捕獲後96小時(即4天)內,狗主若未通知漁護署或警方,該動物即可被視作已被棄掉;他認為被告不能單憑在法庭上聲稱狗隻走失就必然脫罪,部分個案仍然達到檢控門檻。他建議當局按個案適時執法,並研究優化條文以提升執法效率。
元朗案的一組數字
- 漁護署與警方在元朗一帶為期5日的聯合行動,共捕獲8隻無人看管的狗隻。
- 其中3隻植有晶片,但狗牌均已過期。
- 當局其後就未持有有效狗牌及未能妥善控制狗隻提出檢控,並未以「棄養」罪起訴。
晶片存在、牌照過期、無人看管,三個條件同時出現,正說明現行登記制度與「有人在養」之間仍有一大段距離。
三、放養、倉狗與棄養:為何三種狗難以分開處理
不少被公眾稱為「流浪狗」的狗隻,實際上由村屋、貨櫃場、倉庫以放養形式餵養。這些狗有人餵食、有固定活動範圍,卻未必有有效狗牌,法律責任也難以追溯。政府在修例摸底時承認當中的兩難:若貿然收緊放養,可能觸發大規模棄養;另一方面,動物管理及動物福利綜合大樓的收容空間已接近飽和,難以接收全港所有流浪狗。
對飼主而言,這意味一件事:晶片登記人是誰,法律責任就在誰身上。即使把狗交給第三者照顧,只要登記未轉移,責任仍然留在原登記人。寵物晶片與身份的關係、香港養狗法律須知兩文有較詳細說明。
想了解制度層面的修例方向,可參考站內放養狗管理與禁養令、加重罰則的整理;若關注動保團體與漁護署就「絕育放回」的論戰,則見流浪狗絕育放回爭議全解析。
四、同類事件與修例時間表回顧
- 2026年8月,打鼓嶺寵物酒店女負責人遭混種犬咬死,涉事狗隻登記為唐狗,但被指有格鬥犬血統。
- 2026年9月20日,元朗單車女子疑遭三隻狗襲擊致死,警方在現場加裝臨時閉路電視,漁護署與警方展開聯合捕狗行動,5日內捕獲8隻無人看管的狗隻。
- 《施政報告》提出年底就加強打擊殘酷對待動物諮詢立法會,方向包括禁止為美觀剪耳剪尾、加重虐畜罰則,詳見施政報告動物福利修例重點。
- 政府亦正醞釀「禁養令」,擬授權法院在指定時間內,甚至永久取消虐畜罪成者飼養動物的資格。
回看前線情況,被咬傷的不止市民:郵差在元朗米埔派信被狗咬傷,反映鄉郊放養狗帶來的日常風險。
五、飼主須知:不想誤墮法網,這幾件事要清楚
- 不能養,不等於可以放走。《狂犬病條例》第22條下的棄養屬刑事罪行,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合法做法是轉交新飼主並辦妥登記轉移,或交予漁護署及動物福利機構。
- 狗牌要續期。牌照過期即等同無牌,漁護署可即時檢控,最高罰款一萬元。狗牌續期步驟與加強抽查的安排值得先看。
- 寵物失蹤要主動通知。按條文邏輯,動物被捕獲後4天內未被認領或通知當局,可被視作已被棄掉。主動報失,既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狗隻。
- 目擊懷疑棄養要記錄。拍下時間、地點、車輛或人物特徵,向漁護署或警方舉報。舉報懷疑虐畜的方法與法例一文有完整流程。
- 遇放養或流浪狗要保持距離。不要直視、不要奔跑,慢慢退後。遇狗襲擊自救方法有詳細技巧。
結語
6年零檢控,暴露的不是法例不存在,而是舉證、執法與制度配套之間的落差。當「合理理由」同時可以解釋放養、走失與棄養,單靠加重罰則未必能填補缺口。對市民而言,最實際的自保仍然是:把自己的狗登記好、續牌好、照顧好,不讓牠成為下一個統計數字。
資料來源
東方日報《本港棄養動物成風 漁護署6年零檢控》(2026年9月28日);METROHK《議員促修法嚴懲棄養寵物 六年零檢控》(2026年9月27日);香港01《政府醞釀推「禁養令」 倘虐畜罪成可判終身禁養寵物》(2026年9月23日)、《狗襲擊|謝展寰:加強捕捉流浪狗 年底提修例增棄養懲罰》(2026年9月23日);漁護署及香港警務處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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