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鄉狗場虐畜案:託管貓狗失聯,前負責人被控殘酷對待動物
八鄉新隆圍一間狗場被揭發接收多名飼主的貓狗託管後失聯,事件經漁農自然護理署與警方調查後,狗場負責人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已於屯門裁判法院提訊。這宗案件不只反映個別狗場的經營問題,也再次提醒飼主:把毛孩交託他人照顧時,場地的合法性、以往紀錄與書面約定,都直接關乎牠們的安全。本文整理事件時序、控罪與相關法例,並附上寵物寄養前的自保清單。
事件經過:由暫託失聯到法庭提訊
綜合警方及漁護署公布的資料,事件可追溯至2025年5月至9月期間,三名報案人分別把狗隻或貓隻交予位於元朗八鄉粉錦公路新隆圍84號的一間狗場託管。其後場方一直未能清楚交代動物狀況,甚至失去聯絡,令飼主擔心動物安危。
- 2025年5月至9月:三名飼主分別把貓狗交予該狗場暫託。
- 2026年5月至6月:警方共接獲6宗報案,案件一度暫列「懷疑盜竊」,由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2隊跟進。
- 2026年6月10日:漁護署聯同警方進入新隆圍84號調查,在場發現38隻貓及58隻狗,合共96隻動物;初步核查有17隻狗沒有有效牌照,其中一隻啡黑色雄性狗隻身上有開放性傷口,人員已將牠檢走,送往動物管理中心看管。
- 2026年10月8日:狗場負責人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有報案人向傳媒表示,曾把「一狗兩貓」交予該場地負責人暫託,其後接回時其中一隻貓已不幸身亡,對方亦沒有回應。另有飼主稱,多次要求負責人交還狗隻並提供近照均被推托,即使曾付款協助維修場內冷氣,仍無法得知狗隻下落。
法庭提訊:控罪、保釋條件與案件編號
被告黃煒然(35歲,報稱桃花動物救援基金有限公司負責人)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控罪指他於2026年4月15日在元朗八鄉粉錦公路新隆圍84號,殘酷地惡待一隻狗,導致牠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案件於2026年10月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再訊,以等待化驗結果。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編號為TMCC 2119/2026。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控罪尚待審理,本文所述均為公開的控方指稱與傳媒報道內容,被告在定罪前應被視為無罪。
相關法例:殘酷對待動物與狗隻牌照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狗的飼養亦受牌照制度規管。根據《狂犬病條例》,狗隻畜養人須確保狗隻在滿5個月大時接種狂犬病疫苗、申領牌照及植入晶片,違者同樣須負法律責任。當狗場以商業形式替他人飼養或寄養大量貓狗時,場地的牌照、衛生與管理水平,往往就是事故會否發生的關鍵。
同類事件回顧
本港過去亦多次出現涉及狗場與託管動物的爭議。元朗一間動物收容所早前被指無牌飼養逾百隻狗,漁護署就懷疑虐畜及無牌事項提出檢控(詳見站內文章:元朗貓狗場虐畜案)。此外,掃管笏亦曾發生懷疑殺狗事件,警方其後入村宣導反虐畜(掃管笏殺狗疑雲)。這些個案反映,飼主、場地經營者與執法部門之間的責任鏈一旦斷裂,最終受害的往往是動物。
寵物寄養自保:交託前必做五件事
事後追究固然重要,事前預防更能保障毛孩。選擇寄養或託管服務時,建議飼主做好以下幾步:
- 查核場地資格:確認對方是否持有效商業登記及相關牌照,貓狗寄養亦應留意狗隻是否有有效狗牌。
- 親身視察環境:不要只憑照片或社交媒體宣傳作決定,應親自到場觀察衛生、通風、空間與動物精神狀態。
- 簽訂書面合約:列明收費、服務範圍、交代動物狀況的方式、緊急聯絡與醫療安排(可參考寵物寄養的法律責任與保障)。
- 要求定期更新:約定每日或每兩日提供相片或影片,一旦對方推托或失去聯絡,應立即提高警覺。
- 保留所有紀錄:對話、付款、影片截圖與單據都要保存,作為日後報案或追討的證據。
如想進一步比較不同寄養形式的收費與優劣,可參考香港寵物酒店終極指南,以及選擇可靠寵物寄養的8個必問問題。
懷疑虐畜或託管動物失蹤如何處理
如發現動物懷疑被虐待,市民可致電1823向漁護署舉報;情況緊急應立即報警求助。若是寵物在託管期間失蹤或去向不明,飼主應盡快報警,並整理合約、付款紀錄與對話內容,交由警方跟進。政府近年亦研究加強動物福利法規,包括引入「謹慎責任」與改善機制(見「謹慎責任」立法爭議),惟修例需時,飼主自身的謹慎選擇,仍是最直接的一道防線。
結語
把毛孩交託他人,本質上是一份信任。這宗八鄉狗場案件提醒每位飼主:信任之餘,也要靠制度與紀錄把關。選擇合法、可問責的寄養場地,並保存完整證據,才能在不幸發生時,為動物爭取應有的保障。
資料來源
香港01、on.cc東網、香港動物報、HK Court News 等報道(2026年6月至10月)。案件仍在審理,一切以法院及官方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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