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多項法例保護動物免受虐待和疏忽照顧。作為負責任的寵物主人和市民,了解這些法例有助我們更好地保護動物。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這是香港保護動物的主要法例,禁止以下行為:
- 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
- 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 運送動物時採用可能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的方式
- 將動物困於任何籠子或容器內,而該籠子或容器的高度或面積不足以讓動物有合理的活動空間
違例罰則
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監禁3年。
狂犬病條例(第421章)
規定狗主的責任,包括:
- 為狗隻領取牌照
- 為狗隻接種狂犬病疫苗
- 為狗隻植入晶片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規定在公眾地方管理狗隻的責任:
- 狗隻必須由適當的人以狗帶牽引
- 狗主必須清理狗隻的糞便
如何舉報虐待動物
如發現懷疑虐待動物的情況,可透過以下途徑舉報:
- 致電漁護署熱線:1823
- 致電愛護動物協會:2711 1000
- 致電警方:999(緊急情況)
負責任主人的義務
除了法律要求外,負責任的寵物主人還應該:
- 提供適當的食物、食水和居所
- 保護動物免受痛苦、傷害和疾病
- 讓動物能夠表達正常行為
- 提供適當的陪伴
- 終身照顧,不棄養